中華民國糖尿病病友全國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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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協會簡介 /  中華民國糖尿病友全國協會簡介   中華民國糖尿病病友全國協會章程  
 
※「中華民國糖尿病病友全國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糖尿病病友全國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公益團體,以整合糖尿病友團體及各界力量,致力糖尿病防治工作,推動全民健康促進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
一、協助地方糖尿病友團體成立及運作。
二、提供相關資源,並協助糖尿病友團體與之聯繫合作。
三、落實推動健康生活,強化我的健康我負責的信念。
四、建立糖尿病相關服務資訊網絡。
五、倡導糖尿病防治議題,致力相關研究發展。
六、彙集糖尿病友意見,爭取相關權益及法源。
七、參與國際間糖尿病相關活動,促進國際交流。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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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一、個人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以上之糖尿病病友、家屬、高危險群、相關醫療專業人員或熱心人士,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本會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本會團體會員。本會團體會員每一團體代表人數,視該團體人數多寡區分三級,會員500人以上為甲級:團體代表3人,100人至499人為乙級:團體代表2人,99人以下為丙級:團體代表1人,以行使會員權利,每一代表一權。
三、榮譽會員:凡對本會工作具有貢獻或捐款贊助超過十萬元以上者,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得聘為本會榮譽會員。
第 八 條 本會會員應享之主要權利:
一、個人會員、團體會員代表及永久會員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二、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力。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
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
、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
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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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兩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
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
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同時需考慮新舊理事、監
事人數比例,後補者不設此限。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
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會務方針及處理重要事項。
二、討論年會決議案之執行。
三、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決算。
四、重要職員之聘免。
五、審核會員入會及退會。
六、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及副理事長。
七、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及理事長之辭職。
八、其他有關會務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及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召開理事會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召開監事會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監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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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出席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一年各召開兩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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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個人會員:入會費新台幣壹仟元,常年會費新台幣壹仟元。
團體會員:甲級入會費玖仟元,乙級入會費陸仟元,丙級入會費參仟元,常年會費依序分別為參仟元、貳千元、壹千元。
二、捐助收入。
三、委託收益。
四、基金及其孳息。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
,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
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
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
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
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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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97年5月31日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
本章程經本會97年7月26日第1屆第1次臨時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97年9月8日台內社字第0970141960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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